三高音乐会余音消散 故宫讨回场租费百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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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6日04:38 市场报 | |
□本报记者温素威 2003年2月26日,由“世界三大男高音紫禁城广场音乐会”(简称三高音乐会)引发的午门广场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 2002年5月,故宫博物院将文化艺术公司告上法庭。故宫博物院在诉状中称,2001年6月,其与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文化艺术公司)就在故宫午门广场举办三高音乐会事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故宫博物院提供午门广场保证正常开放外的部分为演出活动的场地,演出装卸台、演出占用场地时间为2001年6月13日至6月24日,共10天;文化艺术公司每天向故宫博物院支付午门古建租借费、古建保养费、门票经营损失费和劳务费、水电费等合计20万元,10天共计200万元;6月13日支付100万元,余款在2001年7月6日前支付。 合同签定后,文化艺术公司支付了100万元,演出如期举行,但文化艺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100万元。 故宫博物院认为,除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外,文化艺术公司实际撤出场地的时间是2001年6月25日,根据双方约定,还应支付延长租期1天的费用20万元。另外双方约定未按期支付费用,应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文化艺术公司辩称,承办三高音乐会是北京国际奥林匹克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质,对北京申奥成功起巨大的促进作用。故宫博物院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该公司被迫与其签订《协议书》。其不顾申奥大局,索要的场地租金从15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在协商中,更是一拖再拖,使负责舞台搭建的施工单位无法及时进入施工场地,直到6月13日傍晚,1000余名施工工人及200多辆卡车已在午门外准备就绪,但故宫博物院仍坚持如不答应200万元巨额场租费的要求,便不允许工人进入场地施工。直至6月13日零时,施工工人与故宫博物院职工因此而情绪激动、相互对峙。为避免发生冲突,凌晨1点30分,文化艺术公司签订了盖有38个合同章的《协议书》,并支付100万元。 文化艺术公司认为,《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故宫博物院所出具的《收费许可证》不适用本收费,收取巨额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其收费标准是乘人之危单方抬高价格,其行为显然属于乱收费。因此该《协议书》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东城区法院)于2002年9月作出判决:文化艺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故宫博物院场地租用费100万元人民币;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故宫博物院自2001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场地租用费余款1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驳回故宫博物院其他诉讼请求。 文化艺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文化艺术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协议书》约定的收费显然属于乱收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驳回故宫博物院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宫博物院与文化艺术公司经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在合同中就租赁场地的使用期限、租金标准及给付方式等条款均有明确约定,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故宫博物院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场地,文化艺术公司实际使用了该场地举办三高演唱会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一半租金,现其以故宫博物院收费无根据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不支付剩余租金没有道理。文化艺术公司上诉称在签订协议时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况,但其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且其在合同订立后及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未积极行使撤销权,故对其所述,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判决文化艺术公司给付故宫博物院所欠场地租用费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所作判决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三高音乐会结束近两年后,由此引发的这场百万元场租纠纷案终有结论。然而,终审判决后,文化艺术公司大喊其冤。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是,文化艺术公司已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申诉理由有三:其被迫签定了《协议书》;《收费许可证》张冠李戴;故宫博物院收费狮子大开口。 《市场报》(2003年03月06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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