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 因证据不足,一起强奸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王连伢,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对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前不久,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6年前发生一起强奸悬案
这起残忍的强奸致死案,发生在1997年11月25日晚。当晚11点多,天下着雨。溧水县庆丰村一刘姓村民,在路过溧老公路五里桥时,听见桥下
有人呻吟,同时他发现一辆女式自行车倒在路边,很像同村20岁女青年汪某的。于是,他急忙跑到汪家,并与汪的父母一起赶到五里桥。在桥下,他们发现汪某赤身倒在雨中,已经处于半昏迷状态。汪父赶忙把女儿背回家。回家后,痛不欲生的母亲清洗了女儿的下身,然后将其送往医院。但在途中,汪某不幸死去。
法医经鉴定认为,汪某因吸入较多泥水,致窒息死亡。
26日凌晨3点30分,警方赶到案发现场。民警在河滩的茅草中,发现了一溜脚印,并且在不远处,找到了一把钢卷尺和一只黑色塑料断发夹。很快,又从水中捞上一只黑色灯芯绒棉手套。由于凶手遗留在现场的痕迹极少,致使此案迟迟未破,成了悬案。
3枚足印锁定疑犯
2000年3月4日,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当天下午2点15分,当时的溧水县在城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举报,说有一男子在跟踪一名四年级的小女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那男子正被一中年妇女揪着。这个妇女气愤地说,此人对她女儿耍流氓。
经查,此男子名叫王连伢,1955年生,是溧水县板桥村人。他曾在1983年6月,欲奸淫一名8岁幼女。因幼女大声哭叫、挣扎,他没有得逞。此外,他还在1981年至1983年间,先后4次对女学生和年轻女性耍流氓。为此,1984年1月,他因犯奸淫幼女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王连伢跟踪幼女的作案特点,和1997年11月25日夜发生的拦路强奸致人死亡案相似。为此,警方对其加大了审讯力度。不久,王连伢向警方供述了他在五里桥拦路强奸女青年汪某的案情。
同时,2000年3月8日,省公安厅作出的物证鉴定也表明,在强奸致死案案发现场提取的3枚赤足足印,系王连伢所留。为此,3月9日,王连伢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捕。
被判无罪,检方提起抗诉
2000年9月29日,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对王连伢提起公诉。但是,市中级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王连伢当庭翻供,辩称他并没有强奸汪某。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发现几个疑点:首先,汪某是吸入较多泥水,致窒息死亡,具体说,是溺死。可是,王连伢从未供述过将被害人推入水中;其次,王连伢曾向警方供述:“自己抱起汪某两条大腿,像抱小孩小便一样到河滩。”不过,王连伢的身高不到1.6米,而汪某的身高为1.6米,并且较胖,他这样的做法似乎不太可能;现场提取的足迹鉴定,只能证实王连伢到过现场,但不能证实他强奸的过程。
法庭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度不够。为此,2001年8月15日,法庭作出一审宣判:指控王连伢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连伢罪名不能成立,被无罪释放。
对于这样的判决,2001年8月31日,检方向法院提起抗诉。在抗诉书中,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王连伢强奸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王连伢无罪不当,要求省高级法院依法改判。
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此案二审期间,省高院对现场足迹鉴定结论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省公安厅所做足迹鉴定依据的检材已经遗失。为此,省高院将王连伢的赤足足迹样本石膏模型、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的另外3枚赤足足迹石膏模型,以及原鉴定所用的足迹石膏模型照片,先后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未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在现有条件下不能认定现场足迹是王连伢所留;原鉴定书的鉴定依据不够充分。
省高院认为,由江苏省公安厅所做的足迹鉴定结论,在二审期间经过重新鉴定,已不能成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抗诉机关指控王连伢的犯罪事实。省高院据此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王连伢再次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