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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狂拖学童数十里致死 河南一地税所长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1:14 河南报业网

  河南报业网讯:驾车撞倒一名11岁小学生后,沈丘县北郊乡地税所所长郭斌非但不停车,反而加速狂逃18余公里,将被卡在汽车底部的男童活活拖死。事后郭斌畏罪潜逃,其家人又将受害人尸体投入机井中毁尸灭迹(本报2002年12月曾做多篇追踪报道)。2004年2月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斌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郭斌及沈丘县地税局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4621.2元。原告陈俊岭、夏林凤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准备上诉。

  2002年12月7日晚7时许,被告人郭斌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豫P06913的黑色奥迪轿车行至沈丘县槐店镇河南小学附近,将正过马路的该校11岁学生陈洪恩撞倒,陈被卡在汽车底部,郭斌随后驾车加速逃跑。行人看到后,纷纷向肇事车大喊:“撞着人啦,快停车!”但郭斌继续驾车逃逸,拖着被害人一口气跑到18公里外的项城,致使被害人陈洪恩因严重颅脑损伤、内脏损伤和大失血而死亡。为逃避惩罚,郭斌连夜将父亲郭孝然及亲属郭子义等4人叫到项城,密谋埋尸灭迹。郭斌的家人开车将陈的尸体拉到老家,投到村外一眼机井内,郭斌则连夜租车潜逃到外地。

  两天后,郭斌被警方抓获,对事情经过供认不讳。2003年1月1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郭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该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03年10月22日,郭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送上被告席。

  据河南商报报道,2004年2月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郭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杀人罪,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36条、第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郭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郭斌附带民事被告人沈丘县地税局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俊岭、夏林凤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84621.2元。(吴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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