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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一贪官被判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12:24 江南都市报

  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陈士球已提出上诉

  本报九江讯刘婷、记者危诚报道:日前,永修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士球有期徒刑两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士球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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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士球原系共青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青垦殖场)副主任(副场长),兼江西(中日)爱高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正处级干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陈士球以副场长(主管财务)兼爱高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与彭泽县信用社就垦殖场归还该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爱高公司以上缴总场“三项基金”的方式,用该公司服装及小汽车替总场归还彭泽信用社部分贷款债务,其中服装1100件,每件200元,马自达汽车一辆作价30万元,共计人民币52万元。事后,陈士球授意公司会计将抵贷服装以每件180元做账,将马自达汽车在抵债过程中的净收益少做账。之后,陈士球以服装销售提成的名义从公司财务提取人民币4万元,并将其中3万元据为己有,将另1万元分给另外4名知情人员。另外,在1997年5月和2000年,共青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罗某为了能顺利承接到爱高公司的相关工程项目,先后送给陈士球两万元现金和价值368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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