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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安局发出通知:爬楼"自杀"将受治安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13:18 新华网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攀爬公共设施,以自杀相威胁来维护个人利益。即日起,这种妨碍公共利益的过激行为将根据违法情节受到西安警方的严惩。这是记者昨日从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获得的消息。

  西安市公安局于近日发出《通知》。《通知》指出,一段时期以来,个别人为解决民事纠纷,攀爬供电、通信、水塔等公共设施及其他民用高大建筑物,扬言自杀,要挟他人,这种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对此类行为除及时实施营救外,还应根据其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记者说话

  试图通过攀爬公共设施,以自杀相威胁来维护个人利益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损害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西安市公安局发出旨在打击此类行为的《通知》,在当前显得必要而及时。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许多要跳楼跳塔的人都是讨要工资未果的农民工,他们最大的要求不过是向“黑心”老板要回他们应得的那份劳动报酬。因此,政府各职能部门更应该加强对劳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力度处罚“黑工头”、“黑老板”,从源头上堵死形形色色的“自杀”闹剧。(通讯员季晓宇实习记者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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