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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出台规定对2004年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13:32 云南日报

  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品质,增加农民收入,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和农业厅联合出台办法规定,将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并将直补资金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手中,不得挪作他用。

  云南省在全省前70位粮食主产县中选择宣威、隆阳、镇雄、陆良、腾冲、宜良、建水、祥云、宾川、勐海、永胜、景洪、潞西、蒙自、盈江、南华、耿马、勐腊、普洱、瑞丽等20个县(市、区)作为粮食直补试点县,以2003年度粮食总产、单产、人均产量和提供商品粮、优质粮数量等指标为依据,对种植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三种粮食作物的农户,以当年实际播种的面积为计算补贴依据。杂交水稻每亩补助15元;常规优质稻每亩补助15元;杂交玉米每亩补助10元。种粮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金额为该农户应享受补贴的粮食品种实际播种面积乘以补贴标准之和。

  云南省规定,2004年粮食直接补贴所需要的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7000万元,按照省级负担60%、州(市)、县负担40%的比例分级承担。个别州(市)、县财政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有缺口的,由州、市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三年内保证归还的承诺函,由省财政根据当地资金缺口情况,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适当借款支持。

  云南省财政厅根据云南省农业厅提供的20个直补试点县2004年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播种面积,测算出省财政应承担的粮食直补资金,逐级下拨到试点县。州(市)、县财政按照承担比例足额筹集直补资金,连同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入各乡(镇)财政所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这些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乡(镇)财政所核定各农户的直补资金后,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手中,不得集体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不得与农户缴纳的农业税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挂钩,不得抵扣农户应缴的农业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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