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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首例轻罪重判案抗诉成功 被告人减刑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13:34 昆明日报

  今年4月,昆明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了一起法院轻罪重判的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检察院提起的潘利兴犯故意伤害罪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依法抗诉作了改判,被告人由11年有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据悉,这是昆明市首例检察机关对轻罪重判提起抗诉的案件,这也是检察机关首次指出的“判重了”的案件。

  今年21岁的潘利兴是昆明市石林县石林镇占屯村人。2003年10月1日晚上10时左右,潘利兴的弟弟潘利达和村里的其他人发生纠纷,双方站在村里娄某家的大门口争吵。潘利兴闻讯赶到后,看到弟弟潘利达被一群人围在里面。一群人都是十六七岁的青少年,教训几个比他小的“孩子”不是什么难事。于是潘利兴抬手打了其中一个姑娘一巴掌,随后又朝村里一个叫周某某的男孩左脸打了一个耳光。

  可能是出力太重,周某某没有站稳,当即被打倒在地,倒地时恰巧后脑勺落地。在周某某昏迷了十多分钟后,大伙才七手八脚将他抬到村里的诊所抢救,之后又送到医院。10月3日晚上,经医院抢救无效,周某某死亡。

  经法医鉴定为周某某左额叶珠网膜下血肿死亡。

  一耳光竟会将人打死。为了证明这一事实,石林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列举了大量的书证人证,以及被告人潘利兴的供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林县法院审理后却认为,被告人潘利兴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人身体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法院对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利兴有期徒刑11年。对于被害人家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处:由潘利兴赔偿给周某某的家人经济损失费51620元。

  “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此罪和彼罪,检察院和法院持不同观点。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起点在10年以上直至死刑,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石林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量刑畸重。

  石林县检察院按照程序在10天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抗诉,并得到支持。昆明市检察院派出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

  承办此案的昆明市检察院公诉四处认为,“本案中,打人耳光属于轻微暴力,按照日常生活惯例和经验造所轻伤、重伤、死亡的后果不是必然的,而只是可能发生,应当预见到其可能性。由此可见,被告人潘利兴打了被害人一耳光,可能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因此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持的心里状态为过失。所以,被告人潘利兴的行为构成的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轻罪是不是真的重判了?检察院首次掷地有声地指出“判重了”。

  在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同时,被告人潘利兴也提出了上诉。今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承办此案的昆明市检察院公诉四处检察官宋颖向记者回忆说,当天庭审的效果很好,很顺利也很平静。抗诉机关起初曾担心被害人的家属可能会“闹”。毕竟,出了一条人命,而按常理是“为被害人说话”的公诉机关,却认为法院判重了,要“为杀人者说话”,但最终,原被告双方包括被害人家属都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没有异议。

  今年4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认为潘兴利实施了一般殴打行为,其主观意图不具伤害的故意,客观方面也不具伤害行为,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与被害人周金平的死亡后果虽具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其主观上的过失,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原定罪名,改判潘兴利过失致人死亡,刑期也从原判决的11年改判5年。(完)(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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