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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省属国企改革 于幼军郑茂清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3:40 湖南日报

  据《湖南日报》5月12日报道 5月9日至10日,全省深化省属国企改革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期间,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于幼军,副省长郑茂清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这一轮改革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这轮省属国企改革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召开的?

  答:这些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努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从总体上看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还存在不小差距,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解决,大部分国企经济效益不佳。这些问题如不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将严重阻碍我省国有企业的发展及全省经济的发展。同时,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各省市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浪潮风起云涌,呈“百舸争流”之势。我们如不加快改革,与先进兄弟省市之间的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形势要求改革,企业需要改革,职工呼唤改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加快推进国企特别是省属国企改革的战略决策,决心打一场国企改革攻坚战。

  问:这次会议期间出台的多个指导省属国企改革的配套文件突破点在哪些地方?

  答:这次会议期间出台了指导省属国企改革的“1+11”文件。从调研到文件出台历时三个多月,可以说时机已经成熟。在文件的制订中,我们力求全面准确地把握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力求有突破、有实招,坚持宏观性、系统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

  最突出、最重要的就是我们这次的改革不是单兵突进,而是总体设计;不是“边走边看”,而是整体推进;不是从某个方面来考虑问题,而是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整体工作来推动。在各项具体对策措施上,既遵循中央的有关精神,也注重结合湖南国企实际,有所突破,如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设立国企改革专项资金;鼓励外资、民资参与国企改革,强调国企减持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要优先考虑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充分肯定企业管理者和科技骨干的劳动价值,鼓励管理层和科技骨干持股,并采取年薪制、奖励红股、期权股等方式搞活分配等。

  问:过去国企改革改制中,“假兼并”、“空手套白狼”的现象时有发生,我省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也不少。请问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如何防止“资本玩家”的进入?有哪些过硬的具体的举措和办法?

  答:在这一轮国企改革中,我们强调减持转让国有产权(股权)优先考虑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因为好的战略合作伙伴能给国企带来新的理念、资金、技术、产品、市场、项目等,扩大生产能力,提升拓展市场的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在产权改革中,我们要警惕和防范以倒买倒卖企业为目的的“资本玩家”,把好关口,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行为。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订引进战略投资者、战略合作伙伴的标准,支持和鼓励那些能给企业带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的投资者;二是明文规定国有企业转让产权、股权要坚持事前报告,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报经国资部门同意(必要时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启动操作;三是规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由国企出资人———国资委选择委托、或经国资委同意由企业聘请资质和诚信好的中介机构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评估结果公示、专家评审等制度;四是规定非上市国企的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程序和机制,防止“暗箱操作”。可以说,湖南国企改革对“资本玩家”亮起了“红灯”。

  问:省属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如何使用和管理?

  答:为了解决国企改革成本筹集问题,顺利启动和推进这一轮改革,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省属国企改革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属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总公司)转让国有产权、股权收入按30%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省属国企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补助等资金,由近两年每年1.5亿元左右增加到每年2亿元进入专项资金。这些办法如操作顺利,可基本保障这轮改革不致因成本问题而受阻。省专项资金主要集中用于省属困难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企业改革成本的部分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国企改革领导小组集中掌握和调控使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问:在这一轮省属国企改革中,如何做到既积极推进改革,又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

  答:在这一轮国企改革中,我们将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依靠干部职工推进改革作为一条基本原则。改制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改革中要关心和尽力帮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妥善解决员工分流安置、社保关系接续、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及有关费用等。如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职工全民身份置换补偿问题,规定主辅分离的辅业部分职工、下岗分流职工、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转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因已改变了国有企业全民职工的身份,应给予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也允许职工自愿把这笔补偿金转为企业的股份)。改革后仍在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职工,不存在身份置换补偿问题,企业应从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角度,与继续上岗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如果国有控股企业以后因各种原因需依法解除与这些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职工,应当将职工在企业改制前的工作年限与改制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给予经济补偿。 (频道责编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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