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鞋作家"怒告两媒体 认为其评论侮辱了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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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3:46 长沙晚报 |
去年12月11日,本报刊发的《为生活所迫“擦鞋作家”上街谋生》一文报道了株洲市作家协会会员唐治军直面现实,勇敢生活的新闻。该文见报后,全国多家媒体转载并为此专门配发评论文章,唐先生认为,有两家媒体的评论文章含有多句侮辱性语言,在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昨日上午,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庭审。 去年12月11日,《株洲广播电视报》刊载了该报记者的评论文章《作家擦鞋何必大书特书?》,该文指出,唐先生擦鞋属占道经营和无照经营,是一种典型的违规经营行为,完全没必要大书特书;其次,唐先生如果才气足足的话,完全可以卖文为生,用得着上街擦鞋吗?相反,唐先生今天之所以走上这种地步,很有可能是江郎才尽了,不得已而为之。 之后的12月13日,《羊城晚报》也发表了一篇署名文章《擦鞋为何还要挂作家牌照?》。文章指出,唐先生作为作家,迫于生活压力上街擦鞋,与其说是唐先生的悲哀,不如说是整个社会的悲哀。文章在下半段提到,唐先生擦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理解的是,他为什么要挂一个“擦鞋作家”的招牌呢? 对上述两篇评论文章,唐先生认为依据的事实不足,对其上街擦鞋进行了不公正评价,其中的一些语句侮辱性强,对其人格造成了严重伤害,他要求两家媒体对他公开表示道歉,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并分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羊城晚报》、《株洲广播电视报》的代理人对此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媒体刊发评论文章是完全正常和正当的,而且他们的评论也是对事不对人,不存在给唐先生的人格造成伤害。 昨天的庭审,来自株洲本地及省城的多家媒体参与了旁听。旁听的记者认为“上述两篇评论文章并不构成对唐名誉权的侵害”。另据报载,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媒体发表上述评论文章不构成名誉侵权,唐先生作为新闻人物在面对评论时应泰然处之。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给唐先生造成伤害进行了激烈辩论。最后法庭宣布,考虑到原告方还要追加被告人,庭审延期,择日再审。 (频道责编 赵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