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贪污公款入狱 四年后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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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1:33 兰州日报 |
5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贪污罪的被告人陈树作出宣判,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树犯有贪污罪的罪名不成立,当庭予以释放。陈树,原系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甘肃分公司职员。 2000年4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批准逮捕。被起诉犯有贪污罪起诉书指控:1996年11月11日经孙某与被告人陈树共谋,以陈树名义在兰州市白银路证券公司办理股东登记。同年11月15日至22日,孙某利用电脑手段,将马文化账户和王晓军账户内资金转入陈树股东账户后,伙同被告人陈树在兰州市、西安市两地证券交易所,由陈树本人利用其身份证、股东证件提取现金266万余元。被告人陈树分得赃款80万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0万余元。经审理获无罪释放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树在孙某授意下,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股东账户,并将其代码证交给孙某,由孙某将其他账户的公款转入陈树账户内,然后在兰州市、西安市证券交易所分多次将该款提取。 现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树在开设账户之时就与孙某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且在孙转移提取公款过程中有共同贪污的事实和证据。现有证据竟证明陈树与孙某提款时,孙某早已将公款转移,孙某的贪污行为已实施终了。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树伙同他人贪污公款,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令被告人陈树无罪,予以当庭释放。(记者 寇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