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融资中心原总经理私分公购商铺被判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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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1:25 兰州晨报 |
5月17日上午,省融资中心原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清欠办公室负责人李海经济犯罪案一审宣判,兰州市中级法院以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李海14年。 2000年3月,时任甘肃省融资中心总经理的李海通过甘肃大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志刚联系,以甘肃融资中心名义在大成公司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兰州世纪广场二楼商铺229多平方米,总价款318万元,并与大成公司签定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将时间倒签于1997年12月18日。之后,李海召集融资中心全体人员开会,集体商议将上述商铺全部按职务分给10人,其中李海分得28.44平方米,购价34万余元。2000年3月28日,融资中心将单独设帐的300余万元付给大成公司。2000年6月,大成公司按照融资中心提供的10人名单和分配面积办理了各自商铺的产权证。2000年10月世纪广场开业后,融资中心10人将个人名下的商铺返租给世纪春天百货有限公司经营,分别从中获取租金至案发。其中,李海获得44059元。 另外,2000年3月,李海为融资中心购买世纪广场商铺时,向大成公司提出优惠的要求,大成公司同意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900元降为12010元,李海提出优惠出的42万元,换为世纪广场的一块35.32平方米的商铺,李海将其据为己有。但购房合同中并未反映优惠面积,李海也将此事隐瞒。自2000年10月起,该商铺被返租给百货公司经营。李海共计获利36486元。1994年至1995年间,李海还收受广河县人民银行原行长马良成的贿赂3万元。 法院认为兰州市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以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三项罪名分别判处李海11年、3年、2年,并处罚金1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4。(记者廖明郝冬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