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山”商标权纠纷案甘肃条山酒厂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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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2:44 甘肃日报 |
甘肃条山酒厂诉甘肃景泰条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威雪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纠纷案,近日由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以“甘肃景泰条山酒业公司”名义生产、销售白酒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甘肃条山酒厂是国家大型二档企业,一直从事生产“条山牌”系列白酒,“条山牌”文字加图形组合的商标于1983年由国家商标局正式注册,2002年该商标依法转让给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条山酒厂被许可有偿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条山牌”商标于2001年经甘肃省工商局评估确认价值为2212万元。景泰条山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于2002年在景泰县工商局申请核准成立“甘肃景泰西部风情酒业有限公司”,同年12月经景泰县工商局和甘肃省工商局核准变更为“甘肃景泰条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8月开始以“甘肃景泰条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西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生产“雪山春”和“西部风情”系列白酒,并由武威雪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销售。 法院认为:原告条山酒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依法取得带有“条山牌”文字和图形的商标,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注册的商标。被告景泰条山酒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地区同一类行业中,登记使用原告注册的“条山牌”商标中的“条山”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侵权。此外,被告景泰条山酒业公司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客观上使社会公众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混淆或可能产生混淆,使原告遭受一定经济损失,被告雪山酒业公司和被告景泰条山酒业公司共同销售以“景泰条山酒业公司”名义生产的白酒产品,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顾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