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益性基金会有了管理规范公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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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3:40 山西商报 |
公益性基金会今后有了管理规范,记者从全省贯彻实施《基金会管理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从6月1日开始设立基金会,地方性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管理条例》于今年2月11日由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今年6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设立基金会,全国性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基金。基金会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完)(记者:董茂) 相关专题:“酶可邦”关注环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