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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一句批评 大学生自缢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2:35 新华网甘肃频道

  只因老师一句不妥当的批评,21岁的大学生竟在学校宿舍自缢身亡。究竟谁应该对学生的死负责?经过学生家长长达7年的奔波,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学校对此负主要责任。7年前的一个下午,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在原本贫穷的赵普玲家。她年仅21岁的儿子赵军(化名)突然在就读的兰州某高校自缢身亡,噩耗传到远在平凉的老家之时,一直有病的父亲当即昏厥过去。老师的一句批评

  学生竟蹊跷死亡

  之后,他们从儿子的同学处了解到了事情的大体轮廓:原来赵军是该校九五级机电班的学生。1997年4月10日上午,该班上机械原理课时,赵军没有按时到课(由于感冒),带课老师要求班长将缺课学生叫到教室,当赵军被叫进来之后,老师让他和另外一名学生一起站在窗边吹风清醒,结果课间赵军就离开了教室,带课老师非常生气地说:“以后学生来不齐,没法上课。” 之后谁也没有再留意赵军的举动,直到当天下午4点左右,同宿舍的学生惊奇地发现,赵军竟在宿舍上吊自杀了。学校拒绝担责任

  家长七载讨说法

  死者的家属认为,学校应该对其儿子的死负责。为此,他们与该学校进行了长达7年的协商,但最终没能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际,赵普玲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2003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学校支付赵普玲10732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车旅费800元,其余1200元费用由原告赵普玲承担。老师施教有欠缺

  学校负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学校不服。学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赵军之死与学校有关,于是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日前对这起蹊跷的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赵军不按时上课,授课老师对其批评是职责所在,但老师的施教也有欠缺之处。学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赵军之死是家庭原因所致;赵普玲也不能出示直接证据证实是老师的全部过错所致。但由于赵军的自杀是在老师的施教之后发生,故原审以一果多因判决并无不当,应该维持原判。(记者 王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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