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治不对症” 不属医疗事故医院也要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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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0:36 信息时报 |
本报深圳讯 (广州日报 见习记者 李少华)深圳东湖医院将病人肺囊肿误诊为晚期肺结核,导致病人“治不对症”,病情加重。双方对簿公堂后,省市两级医学会均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审理认为,误诊属医疗过错,给病人造成了损害,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近3万元。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日前作出的这一判决,是深圳首例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仍判决其赔偿的案件,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开创意义。 患者:肺囊肿被误诊为肺结核 原告朱某称,2001年9月到深圳市东湖医院就诊,医生仅仅安排他做了胸片透视,未做进一步检查,就判断他患了晚期肺结核,将他安排住院。医院连续两个月对他使用副作用极大的抗结核药物,并进行高强度化疗,自己病情不仅未好转,反而日益加重,肝脏受到严重损害,且精神失控,肠胃功能失调。后来经过其他医院诊断其病不是肺结核,而是肺囊肿。 朱某认为,医院误诊不仅给自己造成了身体损害,还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损失。 医学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 庭审中,因东湖医院否认院方误诊,认为朱某的病情是疾病发展的结果,医院的治疗没有给他造成损害,法院先后委托深圳市和广东省两级医学会进行了专家鉴定。 广东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原告朱某感染肺囊肿的可能性较大,但也不能排除感染肺结核的可能;被告医院在治疗中使用的抗结核药物用量与方法符合药典的规定,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出现肝功能损害等副作用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病人未能遵医嘱进行肝功能复查,也未能提供持续性肝功能损害的证据。关于精神损害,鉴定认为,病人在治疗前就存在精神症状,这些症状不是本次抗结核治疗引起的。该医学会据此认定,双方的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属医疗过错医院须赔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医院是否存在误诊;二是医院的误诊是否给病人造成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两份鉴定书都认为不是医疗事故,但都不确认患者所患疾病为肺结核,结合患者提供的其他医院的病历以及后续治疗过程,法院认为,医院仅仅以两份鉴定结论证明自己在诊疗中没有过错,证据不足。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 对于误诊是否造成患者肝功能损害和精神失控,法院采纳了医学会的专家意见,认为原告精神失控不是由抗结核治疗引起的,治疗造成肝功能损害的证据也不足。但法院认为,由于抗结核治疗使用了大量药物,具有副作用,会对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这些损害与医院误诊有关,因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近3万元。 律师说法 医疗机构有无过错 医学会鉴定书不再是惟一依据 广东仁人律师事物所郑中林律师认为,自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患者的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诉讼剧增。在医患纠纷中,医学会的鉴定书有很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医疗纠纷中实行责任倒置原则,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由医疗单位负责证明,因此医院常常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此前的医疗纠纷案件常把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惟一依据,造成患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本案告诉我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并不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的惟一依据,鉴定书作为证据之一还要经过质证,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所以,病人在治疗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其他证据,以便一旦引起纠纷可以更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