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监督检查办法”规范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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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5:32 现代金报 |
金报讯 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长吕祖善日前签署第177号省政府令,公布《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掀起了政府的自身革命,为规范全省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落实行政管理监督责任提供了制度保证。该办法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接到举报要及时核实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都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后跟踪监督,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须告知举报人。 执行检查须凭“证”进行 进行监督检查光有“大盖帽”不行,必须凭“证”进行。记者注意到,即将实施的办法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而且,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撤销违规行政许可要依法赔偿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将被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依法撤销,或责令其自行撤销: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记者 岳德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