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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遵义市质监局副局长受贿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5:47 新华网

  9月17日,记者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遵义市质监局副局长徐洪灿受贿一案近日已作出一审判决:徐洪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5月,徐洪灿任遵义市质监局副局长并主持稽查分局工作期间,在打击“地条钢”专项活动中收缴了300余吨钢坯及模具。同年9月22日,遵义长乐轧钢厂有关负责人找到徐洪灿获得了这批地条钢的销毁权利。之后,该厂有关领导将5万元“好处费”送到徐洪灿家。2002年春节,徐洪灿还收了另一家轧钢厂送的1万元礼金。

  法院认为,徐洪灿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所收受的1万元礼金由于并未为别人办事,不计为受贿数额,该事实是徐洪灿主动交代的,且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属自首。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唐正平 稿件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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