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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部门就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2:44 红网-湖南日报

  据湖南日报12月10日报道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文件,最近,教育部、财政部又在重庆专题召开了资助贫困学生座谈会。本报记者就我省如何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等采访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同志。

  问:目前全省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体情况如何?对他们的困难,政府是如何考虑的?

  答:目前,我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超过60万人。经济困难学生按20%计算,共有12万人。

  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关心解决好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问题。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贷、助、补、减相结合的比较完善的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并建立“绿色通道”,确保贫困家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到目前为止,我省没有一所高校发生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不能入学的现象。

  问:政府如何保障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经费?

  答:近几年,我省从以下途径,不断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一是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高校在年初确定预算时,提取学费收入的10%专项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根据周伯华省长、许云昭副省长的指示参照国家奖学金制度,设立了省政府奖学金。从2004年起,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500万元,奖励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6000名。三是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制度,每年按贷款需求将贴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四是设立了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省委、省政府成立了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募集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正午同志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5年来,共已募集资金1400多万元,有2000多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获得资助。五是按照中央要求,省、市两级财政今明两年将安排2850万元,用于全省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特困学生的伙食补助。

  问:现在,不少高校学生或家长对国家助学贷款非常关心。请您介绍一下我省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情况。

  答: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制度的新探索。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心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于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等8个城市开展试点,200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我省于1999年发放第一笔贷款以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较快,共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78亿元,已有28571名学生得到了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但也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比如说银行考虑风险和成本问题,客观上对开办此项业务积极性不高。2004年6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这个文件。《意见》对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问:与原来政策相比,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在哪里?

  答:一、在政策调整方面,改变了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由政府贴息50%的做法,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则由本人全部自付;将还贷年限由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规定,调整为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实质上将原来的贷款期限由8年延长至9至10年;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经批准后可以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机制方面,将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改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普通高校每年的贷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的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学生的违约情况与学校的贷款额度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挂钩。

  三、在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中央成立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省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加强对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各高校要设置相应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由一位学校

  主要负责人领导。该机构在学校现有编制内1:2500的比例,调剂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归口管理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四、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承担一定比例的经费,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财政的50%当年及时足额安排预算,高校的50%由财政在每年向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理部门,再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同时,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控制系统。在各相关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和还贷监测系统,在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在各普通高校建立本校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与公安部门配合,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对于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将由有关管理机构将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高校和经办银行共同努力,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问:新政策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新政策实施后,将最大程度地为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方便,同时有效地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问:我省如何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下发后,我省积极贯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力度。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省政府专门成立了以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等单位参与,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成立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定编4人,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全省各高校成立了69个专门从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机构。二是由省教育厅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共同组织了有关高校和银行的座谈会,就如何按新办法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听取了意见。同时,摸清了全省高校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情况。三是今年9月,许云昭副省长主持召开了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会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参加,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了具体研究和部署。四是由省政府转发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对实行新政策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借贷条件、申请程序、审核与发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组织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五是设立风险补偿金。按招投标确定的比例,由高校与财政各负担50%。财政承担部分按经费来源渠道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六是采取招投标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问:新政策实施后的首笔贷款预计在什么时候发放?

  答:目前,各高等学校和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正在积极准备,新政策实施后的我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将今年年底前发放。

  问:在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同时,高校还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高校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答:本学期开始前,省政府专门发出了《关于确保经济困难家庭高校录取生顺利入学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和高校采取“奖、贷、助、补、减”等措施,切实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目前各高校正在积极贯彻,通过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减免学费、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提供生活补助等多种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许多高校在开学时都设立了绿色通道,让经济困难学生先入学,后缴费。同时,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也通过多种途径,为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通过各种努力,我省“不让一名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完全可以实现。

  附: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以信用形式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下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方式,用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基层经办银行。借款人指由省教育厅确定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借款的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六条学生申请贷款由学校统一组织,贷款人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第七条借款人在校期间采取按学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人审核批准后,向借款人一次性发放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按月发放用于生活费的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自行确定)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九条借款人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银行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办银行和高等学校均不得要求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附加材料。

  第四章 贷款的审核、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学校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应在校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学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在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下达给高等学校的借款总额度内,根据高等学校提交的学生借款总额度办理贷款业务。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收到贷款人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贷款人。

  第十三条贷款人收到学校送达的经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已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管理机构接到借款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借款人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公休日顺延)将借款人用于生活费的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借款人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如借款学生中途休学的,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中止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展期和利率

  第十六条各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学校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下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借款人数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人均贷款金额原则上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确定;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每所高校的贷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与中标银行签订的协议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情况分别确定下达,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及中标银行。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第十八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国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贷款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招标人负责全省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是指收到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发出的投标邀请的银行。投标人必须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二十三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省银监局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招投标采取国内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教育、财政、金融管理部门和高校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章 财政贴息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按照高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所需经费。省属高校的贴息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市(州)属高校的财政贴息经费由市(州)财政负担。

  第二十九条省属高校的贴息经费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出需求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按财政拨款渠道分别编入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各经办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和市(州)分行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天内将所辖区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申报表和分高校贴息明细表经学校确认后统一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贷款人申请贴息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省分行营业部或经办银行市(州)分行。

  第三十一条各市(州)属高校的财政贴息办法由各市(州)财政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八章 风险补偿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共担”的原则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上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高校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财政负担部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属高校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安排,市(州)属高校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州)财政安排。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协议金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按财政拨款渠道分别编入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划拨给湖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经办银行在每年9月底前将上学年度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

  第三十七条当年尚没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上学年度实际贷款额×风险补偿的比例×50%。

  第三十八条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十九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报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扣拨经费的依据。并将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第四十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上学年度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和协议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四十一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监督。每年须编制决算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抄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并向高校通报。

  第九章 贷款管理

  第四十二条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参加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四十三条教育部门要组织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招投标,督促高等学校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明确拨付、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推进经办银行与学校的全面合作。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高等学校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与贷款人的联系、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配合贷款人催收贷款;负责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和各种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负责在借款学生毕业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其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方式等。并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

  第四十六条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诚信意识,配合贷款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工作。要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人情况的查询。要及时将毕业借款学生的信息纳入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第四十七条贷款人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并分别按借款人和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台账,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八条贷款人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及时为借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四十九条贷款人对国家助学贷款按规定提取呆、坏账准备金。贷款人的上级行对贷款人按政策规范操作所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追究其贷款责任。

  第五十条贷款人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收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纳入电子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及与学校的联网。

  第十章 贷款的归还

  第五十一条借款学生应与贷款人签订还款协议,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五十三条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后,所在学校方可办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人。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毕业后提前偿还贷款。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十七条借款人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贷的,贷款人要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2个月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

  款人可以依法对已发放贷款采取保全措施,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六十条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其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在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六十一条贷款人可对违约学生采取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追缴,对借款学生的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民办高校和独立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不参与统一招标,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所需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资金由学校自筹。贷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此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此前已下发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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