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新闻中心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
 


二、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供稿

  中国法律规定,罪犯的服刑期间应有的权利受到保护,不容侵犯。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监狱是封建、官僚、买办阶级屠杀、 残害革命者和被压迫人民的工具。四十年代,美蒋特务在中国重庆的渣滓 洞、白公馆对革命志士任意施以酷刑和秘密处死的残暴罪行,中国人民至 今仍记忆犹新。在旧中国,即使是普通刑事犯人,他们的待遇也是十分恶 劣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监狱,把犯人当 人看待,尊重他们的人格,保证罪犯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的人道主义待 遇。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罪犯在关押期间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罪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申诉的权利,1990年和1991年,中国法 院各受理这类申诉4万余件;罪犯在服刑期间被指控又犯新罪,有权在刑 事诉讼过程中为自己辩护或委托他人代理辩护。

  ——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对监管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罪犯有向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揭发和控告的权利。

  ——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

  ——罪犯有对监狱、劳改场所的管理、教育、劳动生产、文化娱乐、 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罪犯有维持正常生活的权利,他们的吃、穿、住、用等物质生活 条件由国家予以保障。罪犯人均生活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监舍力求 坚固、整洁、保暖、通风。据统计,1990年,罪犯平均每人每月实际消耗 粮食22.75公斤,蔬菜20至25公斤和相当数量的猪、牛、羊肉食及鱼、禽 、蛋、豆等副食。罪犯每人每天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为2952千卡。全国不 同地区的罪犯年平均生活费650元左右,接近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

  ——罪犯有维持身体健康的权利,罪犯享受免费医疗,每年定期接受 健康检查,生病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有依法获得保外就 医的权利。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罪犯,享受监外执行的待遇。对 于患有疑难病症的罪犯,监狱、劳改场所均邀请社会上的医学专家会诊或 送社会医院诊治。到目前为止,中国劳改系统已形成由省中心医院,监狱 、劳改场所医院,基层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有各类卫生机构 2944个;罪犯每千人拥有医师数为3.54,每千人拥有医院病床数为14.8, 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罪犯有与亲友通信,定期接见亲属的权利。监狱、劳改场所设有 专门接见室供罪犯与家属见面使用。罪犯与家庭产生误会或发生矛盾以至 家属不来探视或中断通信联系时,劳改机关尽可能从中调解、疏通。

  ——罪犯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国劳改机关为罪犯受教育创造了必要的 条件,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接受正规的小学、初中教育,有条件 的还可接受高中及高等教育。同时还可受到职业培训,为回归社会、自食 其力打下基础。罪犯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听广播、看电视,了解国内外大 事,与外部社会保持一定联系。

  ——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权利。中国政府允许信教的罪犯在押期间保持 原有的宗教信仰。

  ——罪犯享有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权利。罪犯入狱前的合法财产, 依法受到保护,罪犯有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罪犯依法享有继承权。罪 犯在服刑期间的发明权、著作权,均受法律保护。罪犯有提出离婚的起诉 权和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权。

  ——中国政府对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 外籍罪犯,在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的 前提下,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给予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特殊待遇。未 成年犯关押在少年管教所。少管所贯彻“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 的方针,劳动属于习艺性质。监狱、劳改场所为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 族罪犯设有专门食灶。

  ——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

  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中国的立法机关和政府制订了相应的法律 和规定;监管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 能上岗工作;严禁对罪犯施加酷刑、侮辱和打骂虐待。如果发生体罚虐待 罪犯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中国刑法的规 定,对于体罚虐待罪犯情节严重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由人民法院 依法判处刑罚。1990年和1991年共有24名监管工作人员因此被判处有期徒 刑。人民检察院在监狱、劳改场所设立常驻检察机构,对劳改机关的执法 活动进行监督,依法保障罪犯的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各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不定期视察监狱、劳改场所,检查执法情况。如1991年,全国 政协、北京市政协共有30余位委员,先后4次视察北京市第一监狱,检查 那里的执法工作情况。

  与此同时,罪犯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是: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劳改机关统一制订的监规纪律;服从监管工作人员的管理教 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爱护国家财产,保 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检举违法犯罪活动;增强组 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联系犯罪实际,按受改造等。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 1999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