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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供稿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 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 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 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 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 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 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 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 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 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 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 利。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版权)。

  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 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 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 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 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 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 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 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 约》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 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上述历史事实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部分 记录,已足以证明了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进入九十年 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积 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 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 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 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 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 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 的。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决 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 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 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 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版 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 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如,中国专 利法修改后,全国有数百万人接受了培训,仅湖南省接受培训的人员就达 60万。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 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 为了加速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中国政府还同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 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仅与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就达30多次,接受培训的人员达3000多 人(次)。在中国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的教 学研究。如,中国人民大学于198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招收 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攻读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北京大学在开展有关教 学研究的基础上,于199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已逐步形成包括第 二学位、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教育体制,一批 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正在向社会不断地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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