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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 为适应国家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在财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我国的货币制度,以便利交易和核算,现决定: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一九五五年三月一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以下简称新币),以收回现行的人民币(以下简称售币)。新币面额,主币分为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五种,辅币分为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解六种。每种券别版面均印有汉、藏、蒙、维吾尔四种文字。 二、新售币的折合比率,定为新币一元等于售币一万元。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凡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一切货币收付、交易计价、协约、合同、单据、帐薄记载及国际间的清算等,均以新币为计算单位;所有在新币发行前的一切倩权债务,包括国家公债在内,亦自同一日起,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计算和清偿。 三、所有售币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法定比率全部怍回。凡持有售币者,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均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按法定比率兑换新币。在兑换期间,售币仍得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与新币同时流通。票面一万元、五万元的两种售币截至一九五五年四月日停止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在四月四十日前仍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安法定比率兑换新币,从一九五五年五月一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收兑。票面五千元及五千元以下各种售币停止流通使用的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视收兑情形别行适当规定。 四、凡伪造或行使假钞者,依照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治罪。凡藉发行新币进行投机或经营兑换新售币从中渔利者,依法严惩。全国人民都可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检举以上各项违法行为。 总理周恩来 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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