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标准规范楼宇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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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4日16:56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 李海生) 本着名副其实的原则,兰州市日前出台了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标准。这是11月9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得的消息。
政策规定,主要用于群众集会活动,且有专用的配套建筑、面积不小于两万平方米的广阔场地可以命名为“广场”。凡居住区、商住楼、综合楼及其他商贸建筑物等如用“广场”命名的,必须是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并有一个不少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比较集中完整的空旷场地;其他命名为广场的,必须加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假日广场等。
种植和构建占地不少于1万平方米的花木亭榭,可供人们游乐休息的公用园林或开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花木绿地面积占开发总面积的1/3以上的居民区,可用“花园”命名。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物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专项或多项主导功能的建筑群,方可用“中心”命名。地处靠山或坐落在山区的住宅区可用“山庄”作通名,没有山或不靠山的不能以山庄命名。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较为封闭、内部具有比较完善的多功能配套设施或具有专项或多项功能的大型居民区或建筑物群方可用“城”命名。10层以上的单体楼房或规模宏大、具有一定特色的单体楼房,如宾馆、饭店、商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办公住宅等专用楼房可以“大楼”或“大厦”命名。
另外,政策还对“公寓”、“别墅”的命名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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