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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党立委于14日“立法院”“国事论坛”上,影射陈水扁演出“莱文斯基台湾版”,语多露骨,在台北政坛掀起一股八卦风,可能再度引发“立委”是否应被赋予“言论免责权”的争辩。 “宪法”第6章第73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即所谓“言论免责权”,与74 条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立院”许可,不得逮补或拘禁,两者被视为“立委”“保护伞”。 86年8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435号解释文即指,“立委”在议场若有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致侵害他人法益,如蓄意动粗、无端谩骂等,应不受“宪法”73条保障,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得依法侦审权限。大法官会议作出这样的解释被视为规范立法权无限扩张的一大步,可进一步厘清“立委”言论免责权的意义。(记者林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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