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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湖北省委办公厅发文规定,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不能从事可借助该领导干部职务影响的“十大活动”。 这“十大活动”是:属于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行业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与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有直接经济关系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从事向政府供应物资的经营活动;从事房地产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活动;在党政领导干部或公安、安全等部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从事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经营活动;在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从事律师业活动;在财政、审计部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活动;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开办私立学校等与教育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卫生、医药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开办私立医院、诊所,经销卫生用品和药品等活动;在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私营运输业;以及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规定指出,现任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如有上述经商行为,必须如实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并督促其配偶、子女限期退出。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辞去现任职务,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或调离现工作岗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写条子、打招呼、暗示或其他方式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承包建设工程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据湖北省纪委监察厅介绍,目前,通过登记、自查、核查,有3名正厅级领导干部,一名副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或子女违反了这个从业规定,现已得到纠正。 (记者 吴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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