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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市民张叔权在抓捕罪犯郭世峰时被扎伤。在检察机关将郭世峰提起公诉时,张叔权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郭世峰索赔损失。昨天,丰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世峰除被判刑外,还须赔偿张叔权经济损失14293.6元。据悉,这是本市首例以法律形式维护见义勇为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2000年3月12日11时许,河北农民郭世峰窜至本市丰台区六里桥附近,趁事主雷学军不备,将其轿车内的一只黑色手包偷走。群众张叔权、赖华畴随事主雷学军一起向前抓捕。郭世峰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大折叠刀,将张叔权、赖华畴扎伤。经法医鉴定,张叔权为轻伤(偏重)。由于郭世峰的犯罪行为,造成张叔权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4293.6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世峰已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罚金1.5万元;同时,对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叔权造成的经济损失,郭世峰应予赔偿。(记者汲传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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