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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禁止庭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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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2日13:2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规定,严格禁止本院庭(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是为了贯彻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要求。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所辖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院长、副院长以及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办)、审判监督庭、执行办等业务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活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拍卖、变卖、评估等中介活动;不准在本院以及下级法院机关从事商品买卖、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等商务活动;不准在本院以及下级法院机关从事法官制服制作、基建工程承包、办公设施改造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会议接待、人员培训、娱乐、汽车修理等活动;不准与本院以及下级法院机关发生经济担保关系。规定强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如实报告并限期纠正。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应当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本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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