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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本报讯昨天上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对贪污、受贿巨款的原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高新开发区支行行长眭振南作出宣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1月至1996年5月,眭振南在向其他几家单位融资、贷款过程中,采取“收款不入帐”手段,侵吞本单位利息345万元,另外,他还伙同本单位工作人员私分“小金库”公款50万元,眭个人得款10万元。在受贿方面,法院认定,1995年上半年至1998年下半年,眭振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2.1万元,港币3万元。鉴于眭振南能主动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视为自首。(崔洁 刘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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