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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目标,市物价局近日对本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并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本市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原则上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对供大于求的药品,依据社会先进成本定价。政府定价以外的其它药品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处方药的要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取消药品流通环节固定的进销和批零差价,实现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记者诸达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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