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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惩治腐败,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发布施行了《关于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农金会工作人员以及与金融工作相关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四类行为作出具体的纪律处分规定。 这四类行为是,在金融机构、农金会管理工作中,造成账薄、契约、票证毁损、灭失,将农金会给个人或者外商承包,以变卖、隐匿、转移等方法擅自处置金融机构、农金会资产等6种违法违规行为;在金融机构、农金会清理整顿工作中,虚报冒领、骗取财政借款,弄虚作假、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把用于兑付个人股金、存款的财政借款用于兑付集体股金、基础股金或者挪作他用,将盘活、变现的资金不按规定汇入指定的账户而挪作他用等6种违法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农金会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在金融机构、农金会借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干预金融机构贷款、农金会借款造成损失的行为。 《规定》要求,上述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后,被发现在原工作岗位期间违反本规定的,仍然应依照规定追究责任。《规定》还明确,违反本规定应当受纪律处分,但积极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毛哲、粤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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