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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香港十二月五日台北消息:台湾"立法院"今天通过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份条文。 其中包括:取消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者即视为祖国大陆地区人民的规定;放宽祖国大陆配偶在台工作以及祖国大陆民众来台从事观光或商务活动的限制;放宽在台设有户籍的祖国大陆民众可任大学教职、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或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但仍限制担任涉及所谓"安全"、"机密"科技研究职务。 据台湾传媒披露,修正后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祖国大陆地区民众可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或观光活动,办法由主管机关订之。 此外,条文也放宽一九四五年因兵役关系滞留祖国大陆地区的台籍军人、一九四九年前以公费派赴祖国大陆地区求学人员等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可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修正后新增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祖国大陆地区民众为台湾地区民众之配偶,已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居留申请者,其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内,可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受雇在台湾地区工作。其许可及管理办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拟订。 原第二十一条规定改为祖国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而设有户籍者,可依规定担任大学教职、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或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但仍限制前项人员不得担任涉及所谓"安全"或"机密"科技研究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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