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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明确乘客权利 服务不合标准可拒付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08日15:39 新民晚报

  本报讯 市民今后在乘坐公交车时,将享有更为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权利。如发现公交营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行业标准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市民在乘车时遵守乘车规则的同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按照这项新的规定,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发现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不出具车票凭证的、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上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换气设施的和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发生故障而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同时,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利要求驾驶员、售票员组织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驾驶员、售票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乘客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乘客有权利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记者张欣平 通讯员吕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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