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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嵘、通讯员吴伟忠) 储蓄实名制实施以后的深圳第一宗存款权属纠纷案(详见本报12月2日A06版)昨天下午在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宣判。把自己的20万元用别人的名义存进银行的倪丽萍女士在法院裁决下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这笔巨款。 法院经仔细调查确认:原告于2000年7月27日上午从农业银行新洲支行取款人民币20万元,用背包装好后与被告离开该银行,随后双方到招商银行皇岗支行办理了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手续,存款时,原告从自己的背包中取出人民币20万元交给银行营业员。因此,法院认定当天存入被告名下的20万元是原告存入的。原、被告均表示双方之间没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排除原告还款20万元给被告的可能。 最后,法院判定被告名下账号为52451828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内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属原告所有。鉴于原告在国务院颁布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后,仍以他人名义存款,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案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60%;被告出借身份证给原告办理存款,在原告要求更名后,不协助原告办理,反而向银行挂失,以致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应负担40%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法理分析:她为何会赢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在国务院颁布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后,倪女士仍以他人名义存款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针对此案,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存款实名制实施的目的之一就是确定存款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有了这种规定后,在事实难以调查、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谁开户钱属于谁的理念,因此涉及巨额资金的存取一定要按照规定进行。倪女士此次胜在能够取得足够证据证明了钱的取出和存入的过程,法院才依法采纳了她的意见。(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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