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
|
|
本报讯 (记者韩俊杰)患者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在舆论界和学术界早已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12月22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对一起医疗收费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中认为,“医疗收费纠纷非《消法》调整范围”,对原告患方依照《消法》索要知情权的请求不予处理,对其索要的“一加一赔偿”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1999年12月4日,原告郑州市民陈荣友9岁的儿子陈一鸣在郑州市儿童医院实施阑尾切除手术。可由于种种原因,术后4小时陈一鸣成为植物人,在医院抢救24天后被宣布死亡。其间,陈家筹集到84800元交到医院,但结算时押金只剩1370.78元。依据医院提供的电脑打印的结算单,原告仔细结算,发现被告多收费、乱收费,非法强行收取原告的医疗费达6000多元。原告遂在以“医疗事故治死患者”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郑州市儿童医院后,又于2000年7月17日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状告郑州市儿童医院以欺诈手段强行多收医疗费,侵犯患者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被告向患者家属赔礼道歉,并依照《消法》规定对向患者多收的费用实施一加一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收费基本不错,但极个别项目在有关部门明令取消后仍然收取,应予退还。因本案非名誉侵权及原被告医疗收费纠纷非《消法》调整范围,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及给予一加一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医院退还原告的医疗费110.30元,原告支付被告会诊费787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 对此判决结果,原告陈荣友认为不能理解。他坚持认为,患者就是消费者,而且还是非常特殊的消费者,应该得到《消法》的保护,判决当日表示将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城市早报
|
新闻中心主编信箱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 1996 - 2000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