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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9日,重庆江津市36岁的刘晓龙,坐在已经呆了一年半的看守所里,等来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要开庭审理他案件的消息。此前,他已经经历了三次走上法庭的程序,一审,二审,和二审发回江津市法院后的重审。律师一再强调的“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曾经几度给了他信心和希望,结果有了同样多的失望。 上午10时50分,市一中院法官庄严宣告终审判决:此案证据不足,撤销江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晓龙无罪。 法警当庭为刘晓龙打开了手铐。他与家人抱成一团痛哭。 关注此案的当地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重庆市第一个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的案例,“疑罪从无”原则从司法人员的意识层面落到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 “疑罪从无”原则为刘晓龙打开释放大门,经历了漫长而可贵的司法程序。 歌乐律师事务所刘晓禾律师是刘晓龙的辩护人之一,经历了这个有意义的“第一案”。他介绍了过程———刘晓龙在此“案”发生前,当过江津面粉厂厂长。他因让濒临破产的面粉厂起死回生,而获得过江津市两届“十杰青年”称号,并于1998年4月被提拔为粮食局副局长。 1999年7月,正当他“平步青云”之际,江津市检察院以刘晓龙涉嫌贪污向江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刘晓龙在任江津市面粉厂厂长期间,于1995年召集财务科科长(已判刑)等4人开会研究,决定以给职工谋福利、业务费的名义,用虚开购买麻袋凭单的手段透支公款。会后,几人按计划虚开购买麻袋凭单11张,总金额近15万元。几人将其中10万元5次私分,刘晓龙从中谋取2.5万元。检察院认为,刘晓龙利用职务之便,主持私分公款,触犯刑法已构成贪污罪。 江津市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刘晓龙的证据材料相互关联,形成锁链,虽然刘晓龙全部予以否认,但又提不出其他证据来否定,认定刘晓龙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刘晓龙辩护人歌乐律师事务所罗全钰、刘晓禾律师认为,法院“疑罪推定”刘晓龙有罪,没有道理。他帮助刘晓龙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中,辩护人再次提出“疑罪从无”的意见,结果却是法院仍以贪污罪判处刘有期徒刑3年,比一审多了一年。 律师对“疑罪从无”原则的信任,让刘的家人鼓足勇气再次向重庆一中院上诉。 在重庆市一中院的法庭上,罗律师提出:一、11张假凭单没有当时任厂长的刘晓龙的签字;二、刘晓龙决定私分公款,其个人分赃的地点不详,三个证人的证词前后不一;三、检察院三份公诉书中所述时间地点以及分钱次数不一致。“这些证据怎么能采信?没有这些所谓的证据,判有罪显然是典型的证据不足。”重庆市一中院采信了辩护人意见,作出“刘晓龙无罪”的终审判决。 一位律师说,此案与其说刘晓龙胜了,不如说“疑罪从无”原则胜了。 编后 宁可错放不能错判 熊波 编完这条稿件,我们的心情仍然是惴惴不安。我们担心,就这样放了这位有“贪污嫌疑”的厂长,群众的情绪是否能接受得了。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是“重实体,轻程序”———“包青天”一直是中国法律的化身,只要最终的结果公正,审判程序是可以忽略的,对坏人可以刑讯逼供,可以“重打五十大板,看你招还是不招”…… 但是,在没有把问题搞清楚之前,法院居然把这位厂长放了!这是法律原则的胜利。 我们为这位厂长感到庆幸,并不仅仅因为他被释放,而是庆幸他正好赶上了一个司法正在进步的年代,我们借着这样一个案件,将一个进步的信号传递出来,那就是通向公正的道路只能是合理的审判程序,正如我们坚信“未经法庭审判,不能对任何人判定有罪”一样,司法程序的进步,正在通过种种案例凸现出来,并逐渐深入人心。 美国在审判辛普森的时候,一项民意显示:90%的民众认定他是杀人犯,但这些人还认为,如果自己是陪审团成员,则不会判辛普森有罪。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应该超过对自己感情的信任。 惟有如此,我们才可能走出“包青天”式的法制方式。(本报记者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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