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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春1月8日电(郭春雨 李亚彪) 由于看守所狱医和所警的失职,致使在案人员逃脱。最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法院对这一引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并重点监督的案件进行了宣判,未经正式批准录用的原江源县看守所狱医温某因失职致使在案人员逃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4月的一天,未经吉林省公安厅正式批准录用的原江源县看守所所警朱某及狱医温某执行公务,押解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于开新去通化矿务局总医院看病,途中由于朱某和温某失职,致使于开新寻机逃脱。1999年7月6日,江源县检察院以两人构成失职致使在案人员逃脱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两名被告均是未被吉林省公安厅正式批准录用的警察,因而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江源县法院对两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案人员逃脱罪的犯罪主体,产生不同意见,并向上级法院请示。白山市中级法院和吉林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分别进行专门讨论,吉林省高级法院还向最高法院做出请示。 2000年9月,最高法院做出(2000)28号司法解释,批复:“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刑法》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天,吉林省高级法院就将这一司法解释传达给江源县法院,同时要求江源县法院认真审理下判。 在此期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对此案也十分关注,专门致函给吉林省高级法院,要求依据事实和法律,从有利于打击犯罪出发,抓紧审理,消除公安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由于去年朱春柱在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后一直下落不明,江源县法院近日对温某进行开庭审理,依法以其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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