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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邹高翔 通讯员 周华娆)昨天下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一宗广州市专利局作为被告的行政处罚纠纷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被告将罚款2.5万元变更为罚款1.5万元。这是该院首次改判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 1998年,广东康诺保健品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种降糖口服液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获受理通知书,上标“申请号98113167.0”。1999年,广州市专利局发现康诺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康诺降糖口服液”(下称口服液)上标明专利号为98113167..0。广州市专利局认为康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冒充专利行为,作出康诺公司立即停止冒充专利行为、消除冒充专利标记、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处罚。 省法院认为康诺公司有使用伪造的专利号的冒充专利行为,但1998年被发现违法行为后即采取了回收措施,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和影响恶劣。根据《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有关条款,省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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