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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前推两年零9个月,《山西青年报》记者高勤荣率先揭露了山西运城地区耗费民脂民膏两亿元搞假渗灌工程的腐败丑闻,一时间强势媒体纷纷跟进报道,运城地方官遭来国人唾骂声一片。迫于舆论压力,有关方面对主要责任人作了低调处理。 本来,欺上瞒下制造“政绩”,还不是图个仕途畅达。高记者讲了真话老百姓爱听,但也毁了地方官的“政治前程”。高记者不栽“花”,偏种“刺”,且“刺”很尖。我曾一度为他日后的命运担心。果不出所料,读1月11日《南方周末》获悉,高勤荣已被判刑12年。运城地区中院终审裁定:高犯有“受贿罪”、“诈骗罪”和“介绍卖淫罪”。对高的有罪判决,运城地区公安处处长燕和平先生坦言:“这些都是巧合了。” 说老实话,从感情上我同情高记者。但是,高本人蹲大牢毕竟是履行了司法程序的。他究竟是罪有应得还是遭地方势力陷害?任由人们在非正式场合自由评说。而从法律层面上讲,想要认定这是不是一宗错案,还得再走司法程序。 情是情、法是法。高所受的三项指控倒也事出有因。先说“受贿罪”:高的公安朋友的表弟130件红塔山香烟被扣,由高出面向烟草专卖局局长求情,最后以25000元罚金“放行”。公诉人指控高收受了当事人的好处。求情确有其事,显然超越了高的职务范围。再看“诈骗罪”:事情起因于高向一家熟悉的宾馆借款两万元支付单位集资款。本该避嫌的事高没有避。还有“介绍卖淫罪”:嫖娼者系高的朋友,被公安“请”进去后,咬定卖淫女系高所介绍。即便这事儿纯属诬陷,至少表明高平时交友不慎。因此,客观地看,如果高本人处事谨慎,当地公安处处长所言的“巧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不管何种社会制度之下,记者都不是自由人。作为社会良知代言人的记者是一个社会公众人物。记者的职业特点要求他(她)与社会的各色人等打交道,但交往的过程必须保持一定的职业“距离”。记者的活动范围一旦超越新闻采访之需要,很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也突破了职业操守的底限。职业规矩如此,记者若热衷于写“太平稿”还好说,万一捅了“马蜂窝”,多半得“引火烧身”。 人们已经看到,凡是社会公共职业,法律总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保护与限制。 譬如,警察、律师、法官等职业都有相关的法律一一对应。但是,记者还是无法可依。 “法”的缺失,使记者既不受“保护”,也不受“约束”。一方面,记者的正当采访权乃至人身权利反复受到伤害;另一方面,记者的越轨行为甚至搞腐败也决非个别。恕我直言:当今国内一些记者的形象在老百姓的眼里并不比“大盖帽”们好多少! 就我本人当记者多年的感受,我觉得,当记者务必“夹紧尾巴做人”。高勤荣眼下的结局,当时时提醒我们恪守记者职业的“三自”方针———自尊、自爱、自强!(天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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