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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国有资产400万 长城特殊钢公司巨贪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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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03日09:15 检察日报
本报讯 春节前夕,由四川省江油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绵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三钢厂技改科原科长张明德涉嫌贪污一案,经绵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张明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3年2月,长城特殊钢公司技改部决定将正在实施的技改工程(简称“航锻”工程)交由第三钢厂技改科管理、实施,在时任第三钢厂技改科科长、“航锻”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张明德的建议下,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三钢厂先后成立了四川省江油市长通实业总公司和四川省江油市长通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并任命张明德为上述两个公司的经理,主要人员均由技改科抽调。同月29日,长特三厂技改科与四川省江油市长通实业总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将“航锻”工程委托该公司管理、实施。此后,张明德以两公司的名义代行了第三钢厂技改科的全部职能——负责“航锻”工程的发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工程款的拨付等。1996年5月31日,张明德利用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三钢厂与其任经理的两个公司脱钩之机,采用隐瞒巨额技改节余资金不报,转移到其本人、亲属及私人公司名下和销毁公司财务资料的手段,大肆侵吞国有资产400余万元。(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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