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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扭曲司法公正 中央要求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06日07:30 中国青年报

  云南清理发现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1591人,一名疑犯被关押在看守所10年;检察机关逐案督办,纠正1332人;中央政法委要求司法机关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

  2000年6月21日,43岁的杜建国走出看守所,被依法取保候审。1990年8月10日,这名32岁的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拘留,随后由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此后的10年中,杜一直呆在看守所里,他的案子久拖不决,迟迟未进入审判程序。

  1990年7月,云南沾益县农民杜建国到村外的山上放牧,见同村女青年杜四翠独自采摘野生菌,遂起邪念,欲强行非礼,遭竭力反抗。杜建国害怕丑闻暴露,用牛角刀刺杀对方,窃取死者手表后逃离现场。警方侦查认定,杜建国在这起命案中有重大嫌疑,并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据此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从1991年到1994年中,分别5次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警方补充侦查;1995年,检察官向曲靖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证据欠缺,当年6月检察机关再次将案件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杜案陷入僵局,既判不了也放不得。其间政法委多次召集公检法专题研究此案,均未形成明确意见。鉴于此案久侦未结,犯罪嫌疑人被严重超期羁押,沾益县检察院认为已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向该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出对此案的催办函件,要求尽快纠正。

  羁押10年难以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但在全国来说并非惟一。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显示,山东省1999年超期羁押人数是789人,而河南省1999年以来纠正的各类超期羁押人数高达15516人,湖北仙桃市两名杀人嫌疑犯因缺乏证据和患有精神病难以判决,被关押在看守所8年,近期被取保候审和释放。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说,在清理纠正刑事诉讼超期羁押问题的过程中,先后发现被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1591人,经过检察机关的督办、催办,依法纠正了1332人的超期羁押问题。

  云南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报告说,到去年8月,在超期羁押的嫌疑犯中,被羁押5年以上未结案的22人,涉嫌故意杀人、走私和贩卖毒品。超期羁押原因包括: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需要警方补充侦查,或需对疑犯进行精神病鉴定而公安机关一直未作处理的占10人;因审判涉外案件需要内报请示而延误的11人。目前该省尚有羁押5年以上的8人没有纠正,其原因是案情复杂,时过境迁,既难补证又不能移送起诉,有的疑犯曾被判过重刑,不宜采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措施。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时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对特殊疑难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时限有延长的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说,超过法定时限的羁押都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定时限内不能经过审判确定嫌疑人有罪的,则应该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不能无限期地长期关押。

  负责监狱、看守所执法监督的检察官分析说,超期羁押的客观原因包括案情的疑难重大和办案部门物质条件的匮乏等等,但关键的原因还在于司法办案人员的意识———缺乏保护人权的观念,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总认为只要抓到了嫌疑人,多关些日子没有关系。从制约机制分析,没有落实对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制度,无论公检法,几乎没有一个案件承办人员因超期羁押而受到制裁。云南某地一名法官收到被告人的上诉状后,因忙于过节把上诉状锁到抽屉里就忘了,致使上诉人无端被多羁押了15个月。

  超期羁押涉及侦查(公安、检察)、起诉(检察)和审判(法院)三个环节,近期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采取多种形式防止超期羁押。检察院派员到各地看守所,提卷核查,分类催办,一旦发现超期羁押情况,即向案件承办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明令改正。驻看守所的检察官要求看守部门掌握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况和羁押期限,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提早通知办案单位办理换押手续;检察官制作了案件流程跟踪监督卡,对侦查、诉讼各个环节提出检察建议,提醒办案人员注意时限,防止超期羁押。检察官在看守所实行检务公开,公布办案时限,鼓励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超期羁押者可申请检察官的帮助。检察长李春林指出,在检察环节不论属于自侦案件超侦查期限的,还是属于批捕、起诉案件超期限的,都要果断解决,同时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环节出现的超期羁押问题,也要逐案催办。

  针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现象的日趋严重,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近期通令各地,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坚决制止超期羁押情况的蔓延。对依法不能再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禁止以押代侦、以押代审;对于时过境迁,长期取不到必要证据,已依法不能移送审查起诉、不能提起公诉或不能判决的案件,应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宣告无罪的结论。通令强调,对造成超期羁押又拒绝改正的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超期羁押造成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已经因渎职造成超期羁押的,要分别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权威政法机关的消息说,超期羁押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之久,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声誉。法律界人士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其合法权益,不能随意剥夺;用通俗的话来说,有罪则由法院审判来宣告,反之不能经年累月关押在看守所没个说法。司法界对超期羁押现象的关注和改正表明,我们又向着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目标迈进了一步。本报记者 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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