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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西安2月7日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海波,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和受贿,最近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现年50岁的刘海波原系咸阳市中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1996年12月,他在执行一起保险赔偿款经济纠纷案时,收取申请执行人薛某案件执行预交费2万元,未向单位汇报,而是将此款连同薛送的“好处费”4万元及自家现金0.6万元存入银行。1997年11月,他又违反规定,私自写条子通知保险公司将薛某的部分赔偿款21万元转付到某保险公司帐户上。1998年9月,刘海波向所在庭的内勤打收条领取保险公司付给薛某赔款的逾期利息19.6577万元,除将其中77元放于办公室,余款连同个人现金7万元,共计26.65万元存入某保险支公司帐户上.以上三笔应给付薛某的案件执行款存款额共计40.65万元,产生利息4200.15万元。 1998年6月,刘海波在主持办理某信用联社与一家纺织品公司经济纠纷案时,将信用联社应给付纺织品公司的41.8万元转至某保险公司帐户上,半年后他才写条子通知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转付了该款。在此期间这笔存款产生利息5493.8元,当年12月25日刘海波领走其中5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海波身为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并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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