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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佛山市市民李劲松状告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一案,获佛山市城区法院正式立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消费者不服公共运输部门春运高涨票价的消费案。 2001年2月1日,李劲松正式向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状告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理由是该公司“利用消费者要想赶回家欢度春节就不得不买它的高价票这一优势,收取消费者239元,却只提供与春运前价值80元的运输服务完全一样的服务,牟取了高达199%以上的暴利,显失公平”。 李劲松在诉状中诉称:2001年1月20日,我到被告处购买22日开往揭阳市的客车票。从客运车次及票价明码标价公示栏上,我看到有班早上6点佛山始发、终点站潮州、路过揭阳市的卧铺客车,标明:佛山至揭阳472公里,全票价80元/人,佛山至潮州503公里,全票价85元/人。于是,我到售票窗口要求购买22日早上6点佛山至揭阳的车票。售票员告诉我,“按我们的最新规定,坐这班车你必须买至潮州,而且必须支付坐至潮州的票款239元” 。最终她收取我239元”钱,给了我一张票号“佛J0872884#”的客票。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多收的159元款项返还,并赔付原告因本案实际发生的合理诉讼费用2315元。 李劲松在佛山地区以“专替消费者及劳动者等弱势群体鸣不平讨说法”而著称。曾承办“全国首例农民监事会状告村主任不做该做之事”案、“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打假机关不作为”案、“全国首例打工妹状告劳动局未尽职维护劳工权益”案等。 李劲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站趁春节人人想合家团圆大幅涨价,显失公平。而且,车票如此涨价对背井离乡的打工仔们确实很残酷,一下子巧取豪夺走他们来之不易的血汗钱,实在太不公道! 身为一名律师,李劲松介绍说:被告“要求我接受其将票价从80元无正当理由地涨至239元”这一行为,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被告利用我除了它的高价票外别无选择,我不得不买它的高价票这一优势,迫使我接受它的运输服务,这一行为有违《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物价;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根据法(办)发(1988)6号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确信被告与我于2001年1月所立‘佛J0872884#’客运合同中‘对票款及运输地点的确定’显失公平。”此案的进展情况,本报将跟踪报道。 (记者 谭海清)(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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