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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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10日18:09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远)今天下午,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进行表决。该《条例》的诞生,标志着立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与规范,开始向着程序合法的目标迈进。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张志坚主任介绍说,根据去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历经8个月,几经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
市人大代表、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胡泽君代表认为,市人大制定的这部《条例》在某些方面颇有超前意识。比如草案的第22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里提到的听证会制度就是邀请普通百姓对法规的确定发表意见,这种做法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极少的。又如草案第4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北京日报》上刊登,使群众及时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了立法程序高度发扬民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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