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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笔者曾办理过一起一案增捕多人的案件,有要人前来说情时竟说:“批捕科不就是批捕和不批捕吗?干吗增捕?”固然,来者有他的私情作怪,但批捕科的名称的确使他似乎有了理由。 为此,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中,把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今年,各地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也将统一更名。有人说,还不是新瓶装陈酒。笔者以为,非也!更名为侦查监督科,仅从名称而言,侦查监督也应该算名正言顺、大张旗鼓了。因为那时我们可以说,审查逮捕只是检察机关的家常便饭,而更重要的工作就是通过它履行侦查监督。因此,对这次审查批捕机构的更名,必须尽快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更名既合乎法律,也是现实所必需,绝不仅仅是换汤不换药,而是过去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这次被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强化。 这一举措,如果我们细心体会,不难看出,这并不单纯是名称的变更,而是对原来审查批捕部门所担负的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所作出的全面深刻诠释,也是对这项工作的准确定位,即对侦查机关从立案到侦查终结,实行全程监督。虽然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还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个方面,但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方向却是要调整到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上来,通过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对检察机关的侦查也是如此),从而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由此看来,更名的意义非同寻常,绝不能看做一般意义上的更名,更非新瓶装陈酒,而是新观念、新面目。 过去,社会上曾有这样的说法:“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甚至说得更通俗:公安局煮饭检察院炒,审查逮捕也就做做现成事而已!此话乍一听,似乎不错,但细细斟酌,毛病不小:一是混同了侦查与审查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职责;二是把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与日常的审查逮捕工作完全等同了,而忽略了侦查监督。 这次更名,我想,我们不仅仅要“炒现饭”,而且更要去“依法做饭”:切实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当务之急,还必须首先解决如下两个问题:一是迅速转变思想,树立以侦查监督为己任的观念;二是提高自身素质,而后者尤为重要和迫切。 当前,不少地区仍然存在着侦查机关有案不办、执法不公、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等现象,固然原因有多种,但监督不力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这次高检院特别指出,今后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随意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要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这样的措辞,是从未有过的,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态度和决心。看来,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路将任重道远。 不仅仅是监督,还要去引导。 侦查是全面收集证据惩治犯罪的关键阶段,也是日后公诉和审判的前提,其工作好坏直接影响和决定刑事诉讼的运行方向和最终结果。如何引导侦查机关的工作?目前的情况不容乐观。 两年前,笔者曾到过一检察院,看到该院的同行与公安人员为一案件面红耳赤地争论,那情景至今想来仍颇为尴尬。原来,审查案件的检察官连刑事案件的现场图都未看明白,并且缺少应有的刑事侦查知识。试想,检察工作中监督与被监督原本就是一对矛盾,而外行再去担当监督者的角色,这样的所谓监督,效果也可想而知。这样的争论,公安人员怎能被检察官说服?这样的素质又怎能胜任检察工作,更谈何去引导侦查?好在这次高检院只是提出引导侦查,而没有像日本、德国等国家提出并适用的指挥侦查一说,这说明明智地考虑到了实际。尽管这样,检察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已迫在眉睫。 因此,这次审查批捕部门的更名,不仅仅传达出法律监督之声的骤响、法治脚步的铿锵有力,还明白无误地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检察官?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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