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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高杉报道 记者昨天在北京市车管所获悉:从3月1日起,本市将执行新的汽车报废标准。 将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延长到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延长到10年;上述车辆达到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依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的,除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延长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外,其他上述车辆原则上可连续延长使用年限。 据了解,尽管大部分车型的使用年限都得到了延长,但在本市小公共汽车和微型载货汽车却未被允许延长使用年限。同时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也需要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车管所认为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验次数。在定期检验时连续三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管所将收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调整以后的汽车报废标准由以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作为报废标准,逐步过渡到国际通行的以车辆检测技术状况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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