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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致函铁道部 春运涨价2月25日给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18日08:13 北京青年报

  -票价调整是否应履行价格听证的程序?

  -行政部门涨价的出发点是什么?

  -票价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春运期间铁路票价上浮引来了不少旅客的不满,先有河北律师乔占祥就春运调价方案对铁道部提出行政复议。2月12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又给铁道部发去了一封有关春运票价上涨的查询函,要求铁道部在2月25日之前对所提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一时间,春运涨价又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2月16日,记者就这一事件走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王前虎说,春运票价上涨后,中消协陆续收到一些反映春运票价上涨的信件。中消协向铁道部发查询函,就是为了履行消协的法定职能,帮助消费者讨一个说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春运火车票上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四个问题亟待解释

  王前虎向记者出示了《关于铁路客票涨价的查询函》,上面列举了请求铁道部作出书面回答的四个问题,王主任对这些问题逐一作出了解释。

  问题一,行政部门调整票价的出发点是什么?这一问题是问铁路春运票价上浮的目的何在?是节约运营成本?是调节客流?等等。

  问题二,票价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这一问题是想请铁路部门对票价调整的具体理由作出说明。如这一调价方案的实施,使铁路部门节约了多少运营成本?调节了多少客流?等等。

  问题三,票价调整是否按《价格法》的规定,履行了“价格听证”的程序?

  我国《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我国“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中消协想知道,属于公用事业单位的铁道部,在春运期间制定的调价方案,是否符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问题四,如果票价在一定期间能够上浮,在别的时期是否应下调?

  如果铁道部是以市场规律为理由对票价进行调节,那么票价在客运量饱和时上浮,是否就会在客运量稀少时下降?

  王前虎说,这四个问题都是消费者十分关心的问题,我们就是要就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请铁道部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

  -相信铁道部会及时回复

  记者了解到,自2月12日查询函发出之后,铁道部还没有对查询函作出具体答复。但2月15日,铁道部办公厅的副主任亲自造访了中消协,说部里的领导对这件事非常重视,会尽快给予答复。王前虎说他相信铁道部会在2月25日之前给予答复的。根据以往的经验,中消协也曾给建筑部、信息产业部发送过查询函,均能按时得到回复。他相信政府行政部门一定会妥善处理此事,给消费者一个圆满的交待。

  -价格听证成为涨价焦点

  在查询函所提到的四个问题中,铁道路调价是否经过了价格听证程序是最为敏感的一个焦点。

  据了解,任何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部门的调价行为都应经过价格听证程序。价格听证程序就是要听取来自方方面面的意见,对调价方案进行客观的评估,最大程度地保证调价方案的公平性,防止一家的独断专行。而一家制定的方案,多多少少都会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就算定价的依据完全合理,如果没有消费者的参与,消费者仍然会认为其具有倾向性。

  提出调价的公共事业部门,应明确调价因素占其运营成本的多少,由权威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和核查。就拿前不久的电信调价来说,信息产业部就曾为此进行了三次调查会和一次听证会,审慎地制定出合理的调价方案。

  王前虎说,从法律上来讲,价格听证程序是必须的。即使是行政命令,也不能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如果政府行为违反了法律可视为无效。

  据悉,对铁道部调价方案给予批复的国家计委的有关负责人最近表示,群众反映的铁路涨价应履行听证程序的问题是有道理的,今后会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春运涨价应该明明白白

  记者在王主任的桌上看到一封署名胡鑫泉的浙江打工者的来信。信中诉说了他从浙江金华乘车到株洲这一路上的遭遇,历数了一路上目睹的服务质量不增反减、列车不能正点到达,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铁路部门存在的不良现象。疑惑为什么票价涨了,服务质量却未见提高?认为春运提价就是为了赚钱,呼吁“春节的这种提价必须改变。”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黄凤玲说,在春运期间回了一趟家,从北京到赤峰的9个多小时里,未喝一口水,未见乘务员扫一次地。乘务员忙着卖板凳,租借扑克。听同学们说,他们回京时,火车晚点近一个小时。火车票价上涨了,但服务质量为何未见提高。涨价应涨得明明白白。

  -消费者有权提出行政复议

  在此之前,河北省35岁的律师乔占祥,是另一个敢于以实际行动对铁路调价方案提出疑义的人。

  今年春运的第一天,乔占祥坐火车去外地办案,在车上他听到了乘客们对春运火车票涨价的议论。那时候他心里就暗暗琢磨:“春运票价上浮合法吗?”

  办案回来之后,他开始收集相关资料。乔律师经过悉心研究法律后认为,春运涨价侵犯了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对回家过春节的旅客狠宰了一刀。

  2001年1月18日,乔占祥向铁道部传真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一是撤销铁道部公布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二是审查铁道部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

  乔占祥解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用花钱,只要老百姓认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从知道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天内向作出这个行为的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而相关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会在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老百姓不服可以告到上级机关或法院。

  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乔占祥认为,依据《价格法》第20条规定,火车票价的调节应按规定经国务院的批准。但铁道部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只得到国家计委批复,而不是国务院批复。同时依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对火车票票价上浮应举行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在决定时却并没有开这个会。

  铁道部于2月1日正式受理了乔占祥的复议申请。

  -铁路涨价苦衷不少

  铁路春运为什么要涨价?据报道,去年铁路部门的官员称,目的是用价格杠杆疏导客流,避免过分集中乘车。今年铁路部门散发的宣传材料说,是为了削峰平谷,实现均衡运输。而今年不但涨价幅度大大超过去年,最高达到40%,并且涨价的时间也成倍增加,节前是1月13日到20日,节后从1月26日到2月17日,共计31天。

  铁路部门认为春运涨价不是为了赚钱,他们拿出不少论据。首先,铁路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进入市场调节,担负着很多公益事业的义务,比如1998年的大洪水,运送抗洪救灾物资的40亿元几乎就全是免费的;其次,客运价格机制不灵活,运价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直到去年11月,国家计委才作出《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对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部分客运繁忙线路列车票价实行上浮;再次,铁路运价一直过低,也是涨价的原因之一。

  此外,铁道部有关人士称,每年仅车辆配件备品等损坏就达8000多万元。全路在春运期间增开的7000多列临时客车,近一半属单向客流,仅此一项就损失几亿元。此外,铁路增开大量的临时客车,是以严重挤占或牺牲货运能力为代价的。增开一列客车,就必须停开2至3列货车。这样会直接造成货运收入的大量减少。

  2月16日,记者与铁道部新闻处联系,准备就中消协致函铁道部一事进行采访。新闻处有关负责人说,有关领导正在对此事进行研究,目前尚不能表态。

  -涨价难以疏导客流

  尽管铁路部门说涨价不是为了赚钱,但有报道说,从春运开始到除夕的15天里,北京西站和北京站的客运票收入总和接近3亿元,同比增长50%左右。铁道部负责人表示,铁路运输收入节前实现了新的增长。节前12天,客票收入日均完成1.5801亿元,同比增加3750万元,增长31.1%;全路运输收入累计完成44.1588亿元,日均完成3.6799亿元,同比增加6441万元,增长21.2%。

  据有关专家分析,铁路如此之火,首先是因为坐火车的人居高不下,其次就是票价上浮带来可观的收益。

  在2000年春运40天里,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和客运收入均创历史最高水平,共发送旅客12805万人次,客票收入达到50.4亿元。

  针对铁路部门的说法,王前虎对春运火车票价上涨做了一个分析。他说,按中国目前的交通状况和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火车是人们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铁路部门属于行业垄断部门,消费者可选择的范围很小,这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铁路部门收取票款后,消费者履行完了义务,剩下的应由铁路部门来履行义务,即提供硬件、软件服务,安全、正点到达。但春运期间很多火车连起码的清洁、暖气、热水都很难保证,这不是公平交易。

  -法律专家谈春运涨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

  我注意到了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及铁道部已正式受理此复议申请的报道。乔占祥律师的行为令人敬佩。铁道部能够及时依法受理案件,也是值得肯定的。今年春运期间部分铁路局提高票价,且提价幅度如此之高,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有疑问的。我期待着铁道部能够依法作出令人满意的复议决定。

  春运提价这一事件,不仅仅是行政法上的问题,同时也是民法上的问题。旅客与铁路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鉴于客运合同的特殊性,铁路企业可以不与旅客协商而单方面决定价格等合同条款,因此客运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关于规制格式合同的规则。考虑到春节期间乘火车的旅客中打工者和两地分居者占大多数,而他们大多属于社会中的低收入阶层,既不能选择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也不可能在平时经常回家同亲人团聚,只能在春节期间而且只能选择乘坐火车方式,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铁路企业不仅不给予减价优惠,反而大幅度提价,铁路企业这样做很难说符合公平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厚省

  春运期间涨价的行为从实质上看,它具有经营的性质,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民事行为。铁路旅客运输是承运方和旅客之间的契约行为,因此,铁道部在春运期间涨价其实是运输合同一方的单方涨价行为。依据合同法,铁道部门和旅客双方都必须遵循双方的规定,铁路部门不能单方增加旅客的义务,如要增加,必须经旅客同意。这样才符合合同法诚实信用、主体平等的原则。因此,铁道部春运涨价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也违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

  -文/消遥舒文木子

  言论

  提起铁路春运,几乎所有经历过的乘客都有一肚子的牢骚:票价上涨,车次紧张,服务下降,等等,但是,“非常”时期嘛,只有忍了,谁让目前在中国,铁路还是最广泛,最方便的交通工具,而且还是独家经营,舍“他”其谁?而铁路,也好像十分清楚自己的地位,于是乎春运期间票价上浮的规定干脆、利落,尽管说是出于经营上“削峰填谷”,运行上限制客流的考虑。

  其实,进入市场经济,涨点价本无可厚非,更何况铁路本就一直亏损,其有苦衷也是必然的,但问题是涨价应让消费者感到涨得合理,为什么涨,涨了哪几部分,要让人明明白白,心服口服。

  近些年来,由于海陆空的竞争,一向稳坐钓鱼台的“铁老大”也有了不少可喜的变化。前些日子,从中原某省开出的一趟成本核算清楚的列车就充分说明,市场与盈利的概念已深入机理。但进入市场,如何在游戏规则之下既要玩儿好、又要少招人埋怨,恐怕还需要做惯老大的铁道部门拿出点儿细致劲儿来研究一下。(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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