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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不止一个是非判断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21日09:13 检察日报

  上周本刊发表了李永红的文章《“民愤”声中把好正义之门》,引起了本报正义网网友的广泛关注,并对“媒介干预和司法办案”一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网友一声叹息:

  近几年来,各种舆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加大,这是十分可喜的趋势。同时,也正是因为有了媒体的正确监督,一些由于种种原因久拖不决的案件,经过舆论曝光,很快就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以至于很多群众在需要法律解决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执法机关,而是各种舆论机构。但是我们在提倡参与监督司法时,却必须强调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因为如若做不到这一点,所谓的“监督”便会成为干扰司法公正的因素,特别是对某些合理不合法的事情接受起来本来就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媒体又不能尊重法律进行适当引导,这就必然会给司法造成不当的社会压力,也就难免会有新的冤假错案产生。

  对于媒体先期报道中的“案犯”,到底有无犯罪,如何定性,应否严惩?最终毕竟要由法律来公断。可见,舆论也罢,民愤也罢,都不是法律,都不应成为干扰法律实施的障碍物。

  网友劳月:

  新闻的生命在于新闻的真实,一旦失实,新闻就失去存在的价值。现时的新闻界对于“客观”两字不够重视,时有为了报道的需要拔高或者贬低当事人的现象发生。

  司法机关听取社会各界包括舆论对于执法办案的正确意见,对正确判断案件事实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广泛听取舆论意见并不等于迎合舆论,断案必须根据法律。

  应该允许有多种是非判断,这样便于引导人们思考。司法机关作出的是法律判断,媒体作出的是道德判断(大多数情况下如此),每一个公民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也可以作出自己的判断,这些判断虽然不尽一致,但是各有其理由,应该允许进行争论。作为司法机关,应该习惯于舆论多样化的趋势,一个案件即便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媒体和公众还是可以发表自己的不同观点的。只有在这样一个舆论自由、多样的环境里,人们才真正有可能作出自己的思考和判断。

  网友冷眼观潮:

  媒体在报道时还应注意法律用语的规范化:比如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案犯应该称为犯罪嫌疑人、嫌疑犯、嫌疑人、疑犯;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应该称为被害人。

  网友王琳:

  去年,台湾警方破案后开例行记者会的做法引起了激烈争论,最终的结果是警方宣布不再沿用此制度,检察方面也不再在办案阶段接受媒体的采访。

  比较之下,内地开始在大案之后试行新闻发布会的做法才刚刚开端,且似乎正得到普遍接受。在现阶段,由侦查机关在新闻发布会上直接提供案情及回答记者提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侦查机关的接待负担,也可使那种把“嫌疑人”写成“案犯”甚至“罪犯”的报道会相对减少一些,然而,这一做法的弊端却被我们所忽略了。

  网友铁面柔情:

  我想这个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当务之急还不是这些,应该是怎样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让公众真正对司法裁判恢复信心,到时再限制新闻的曝光程度。

  网友劳月:

  现在的症结是不够透明,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要到一审判决后才会有正式报道,在此之前长达三四个月甚至半年、大半年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人们只能听小道消息。这就怪不得百姓只听信谣言了,因为没有官方消息可听。如果还要限制侦查和检察机关发布消息,恐怕就更有利于谣言的传播了。

  另外,检察和法院一般只把自己的决定公布了事,很少就这个决定作出说明,导致不懂法律的人们有很多疑惑。司法机关应该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主动对自己的起诉或者判决作出说明,使目前还不懂法律的群众理解司法机关,避免产生误会。

  网友bagpacker:

  只有在一个舆论自由、多样的环境里,人们才真正有可能作出自己的思考和判断。舆论报导应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耳里只有一种声音并不是件好事。舆论报道除了介绍案情的最新进展外,还包括民众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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