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民警开枪自卫打死同事被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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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23日10:05 新快报
新快报讯 本月19日,广东省河源市法院终审一宗民警因口角拔枪射死同事案件。民警杨某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赔偿被害人邹某家属经济损失11382.48元。
1996年1月8日下午4时30分,河源市某县老隆镇第一小学门前路段发生交通堵塞,途经的县公安局干部杨某主动疏导交通,与驾车路过的同单位民警邹某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邹某传呼杨某随他去找该局领导。上车前,邹某指责杨并打了一掌。上车后,邹并未找公安局长,而是执意限制杨的人身自由,并寻呼他人。当车行至该县邮电大楼转弯处时,杨再次要求停车,邹未理睬,并开始解其佩带的手枪套扣。杨见状,即拿出自己的手枪朝邹的右肩部开了一枪,并打开车门下车,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后邹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杨见邹解枪套扣而实施防卫,时机是适当的;但开枪致邹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杨能投案自首,依法免予刑处罚,但必须赔偿被害人一定损失。 (温建敏 何山 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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