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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市对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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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23日15:51 浙江日报
2月12日,嘉善人民法院审结嘉兴市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国光、蒋巧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8月12日傍晚,家住嘉善县天凝镇五星村的杨国光、蒋巧林,在私自开设的冷却块厂(无营业执照)内,违反国家规定,从平湖市杨某某处购得3只工业用密封钢瓶,然后将钢瓶中的剩余氯气向空气中排放,附近约140名村民因吸入氯气而出现头晕、乏力、咳嗽、呕吐等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百余人去医院治疗,其中有77人住院,共花去医疗费7000多元;同时部分良田受损减产。经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确认,他们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该事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嘉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国光、蒋巧林违反法律规定,向大气排放有毒气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约140人不同程度中毒、部分良田受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案发后,两被告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救治受害村民,支付医疗费,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但两被告人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对损失只作了部分赔偿,虽系过失犯罪,亦不应适用缓刑,因此对辩护人请求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请求不予支持。嘉善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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