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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委释疑:教育费附加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25日13:02 南国早报

  本报南宁讯 (记者周寒)近段时间来,不断有各地农村学校的家长来电反映:称学校强行向学生收取教育费附加,不交者不予注册。记者在向南宁市教委了解相关政策时,有关负责人称,教育费附加不是乱收费,但收费不能与学生上学挂钩。送孩子上学、缴教育费附加,都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规定征收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收取,由地方政府代为征收。

  据了解,目前许多农民的缴费意识较为淡薄,各地在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时遇到很大困难,由此出现了将入学与缴费挂钩的行为,这是有违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但许多农民在意识到不送孩子上学违法时,却没有意识到:不缴纳教育费附加也同样违法。

  据教育行政部门人员介绍:教育费附加与教育附加费不是同一概念。教育附加费是地方政府征收的,开征对象有基建项目、购买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干部职工和各类从业人员、购买专控商品的社会集团等,由相关部门代征。征收款统一上交至财政教育集资专户。向农民征收的应是教育费附加。。具体原因尚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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