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旭、赵某某等持械抢劫银行案。
起诉书称,2001年6月初,被告人李旭、赵某某纠集被告人胡某某预谋抢劫银行。李旭准备了一支仿真手枪,又向其同学被告人王嵩借款,并称借钱是为抢劫银行。王嵩借给李旭人民币300元。李、赵、胡3被告先后购买了两把尖刀及书包、衣服、帽子、单丝袜等作案工 具。
2001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旭、赵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蒙面闯入正义道储蓄所,抢得人民币29.2万余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李旭、赵某某按事先约定,乘出租车来到万东小马路与被告人胡某某会合,3人将作案工具抛弃。后被告人李旭、赵某某在赵某某家中将所抢赃款私分。
另一被告人王某某在知道李旭等人抢劫银行后,仍帮助被告人赵某某抛弃录像带和银行钱袋,并将其留宿家中。次日,赵某某的亲属、被告人张振祥、赵美华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抢劫银行,负案在逃,还于当日将其送往山东省躲藏,并将赵某某所抢赃款分别藏于被告人张振祥之姐张振兰、张振美家中。而被告人李旭将所抢赃款交给自己的女友被告人王宏保管,王宏将赃款藏匿于自家。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旭、赵某某、胡某某、王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振祥、赵美华的行为构成了窝藏罪和窝赃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窝赃罪和包庇罪;被告人王宏的行为构成了窝赃罪。据此,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上述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这起案件的8名涉案人员中20岁以下的有5人,其中3名未满18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此案涉及多名未成年人,因此此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部分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吴阿娟、王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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